榆政财罚字〔2021〕3号
当事人:陕西信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人民路社区东兴街长安银行9楼
一、违法情况
2021年9月,收到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机关事务中心采购口岸联检大厦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报告》(榆政采字[2021]4号)。报告中称“2021年7月收到陕西信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榆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购口岸联检大厦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质疑后,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信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人员健康证有作假嫌疑。”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陕西信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中物业服务人员健康证虚假的投标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陕西信雅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以采购金额218796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0939.8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问,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